(2017)皖0103执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徽甘良窖酒业有限公司、陶圣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1935号安徽甘良窖酒业有限公司、陶圣全:合肥厚工坊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皖01民终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安徽甘良窖酒业有限公司、陶圣全偿还申请人合肥厚工坊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4万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59.5元,由安徽甘良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三、执行费208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账户名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账号:22×××35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