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姜树明与徐永会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姜树明,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农安县。被执行人徐永会,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农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姜树明与被执行人徐永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22民初4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永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姜树明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徐永会给付民间借贷纠纷款7440.25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徐永会一次性给付民间借贷纠纷款共计6990.00元,执行费50.00元由姜树明缴纳,被执行人徐永会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吉0122民初41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姜树明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执行费50.00元已由姜树明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初41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