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辖终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凯,张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辖终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凯,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号日光花园*号楼*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洲,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佑民,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梅,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1006号百姓康城8区*号楼*单元***号。上诉人张文凯因与被上诉人张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2民初24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文凯上诉称,我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南苑小区3-30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张梅答辩称,张文凯的上诉理由没有任何根据,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租赁房屋位于乌鲁木齐市青年路日光花园一号楼一号商铺,属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辖区,故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张文凯认为应当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国 建审 判 员 安 晶代理审判员 帕提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奕 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