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11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斯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斯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11刑初72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斯伟,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因违法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0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罚款8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9日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案件起诉至法院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斯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锦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斯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斯伟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新一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新一街与荣校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与沿新一街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王某酒后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王斯伟和被害人王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斯伟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95.6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斯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王斯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予辩解、辩护。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斯伟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新一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新一街与荣校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与沿新一街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王某酒后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王斯伟和被害人王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斯伟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95.6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王斯伟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斯伟的基本情况及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2、无犯罪记录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斯伟无违法犯罪记录。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当事人抽血图、肇事普通两轮摩托车照片、地面划痕图证实,事故现场及肇事车辆的基本情况。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新乡市公安局扣留犯罪嫌疑人王斯伟车辆、并对其血液进行检验。5、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害人王某的基本信息。6、机动车驾驶证、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害人王某已办理C1机动车驾驶证信息。7、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王斯伟已办理A2机动车驾驶证信息。8、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实,李俊霞、刘阳全权代理王斯伟的交通事故,王新红全权代理被害人王某的交通事故情况。9、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斯伟及被害人王某受伤情况。10、工作记录证实,报警人未看见事故经过,民警前去事故现场查看有无监控情况。11、张某证明证实,其不要求王某和王斯伟赔偿经济损失。12、证明证实,新乡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办公室于2016年8月19日23时39分接一交通事故求救电话,地点新一街北头。1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决定书证实,王斯伟因违法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0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行政处罚8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4、122接警受理单证实,新乡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在案发当日接到报警称新一街北头发生摩托车相撞事故。15、王斯伟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8月19日23时50分,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在新一街与荣校路交叉口北200米两辆摩托车相撞,在事故现场,摩托车驾驶人王斯伟被120急救车送至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民警勘查现场后依法暂扣了肇事车辆并对王斯伟进行抽血。王斯伟于2016年8月29日14时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民警调查询问。16、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送检专用物证袋证实,2016年8月20日1时37分,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对王斯伟进行抽血化验。17、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证实,王斯伟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95.63mg/100ml。1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斯伟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19、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王某住院及诊断情况。20、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实,发动机号192475无牌二轮燃油车前制动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后制动系统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照明系统技术性能无法检测,该车属于普通摩托车。新阳光二轮燃油车前制动系统技术性能:前制动装置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后制定装置技术性能符合要求;转向系统技术性能无法检测;前部灯光装置技术性能无法检测,后部灯光装置技术性能符合要求。该车属于普通摩托车。2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9日23时20分左右,其乘坐王某驾驶的助力车以大概4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沿新一街由北向南行驶,与另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助力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乘坐的助力车左前部与对方车的左前部发生相撞。事故发生前,其和同学王某在新四街荣校路附近吃饭,其喝了4两白酒,王某大概喝了3两白酒。2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19日23时左右,其驾驶两轮助力车带着朋友张某,沿新一街由北向南直行至新一街与荣校路交叉口北200米左右时,与沿新一街由南向北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其未戴头盔。事故发生前其喝了有四两白酒和几杯啤酒,车无车牌,未购保险。其驾驶证准驾车型是C1。23、被告人王斯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8月19日23时左右,其驾驶雅马哈牌两轮助力车带着女儿沿新一街由南向北直行,行驶至新一街与荣校路交叉口北边时与一辆车发生交通事故,未戴头盔。事故发生前其喝了大概半斤白酒,助力车无号牌,未购保险,驾驶证准驾车型是A2。上述证据均经开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斯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斯伟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斯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斯伟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斯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含已缴纳的行政罚款八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宝峰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人民陪审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赵茹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