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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民终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吕维勇劳动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吕维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终7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5730113D。法定代表人:刘勇军,系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陈,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维勇,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柱,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维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2民初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六安瑞普数控��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应  军审判员 王    芸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宝涛(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