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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郭庆国与长春市城市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国,长春市城市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2行初29号原告郭庆国,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地址:长春市南环城路3066号。法定代理人:李健,主任。原告郭庆国诉被告被告长春市城市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庆国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庆国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壮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人民陪审员  陈国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常万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