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柳州市易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分公司与吴孝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易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分公司,吴孝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732号原告:柳州市易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城县大埔镇柳糖路商贸城*期*号楼。负责人:卢丽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梦魂,该公司经理。被告:吴孝文,住广西柳城县。原告柳州市易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分公司与被告吴孝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市易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分公司于2017年5月4日以被告已经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易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易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易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家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覃贵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