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姬长柱、李学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姬长柱,李学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1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姬长柱,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齐广亮,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德,男,195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静淑,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姬长柱与被上诉人李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7)豫1424民初7号民事判决。姬长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姬长柱与李学德达成和解,李学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在二审程序中,双方达成和解,李学德撤回起诉,并经姬长柱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434民初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学德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李学德负担。二审诉讼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姬长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许珍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