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6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悦置业有限公司与顾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悦置业有限公司,顾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273号之一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57977599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中河路***号(银泰城)*幢***号*****室。法定代表人:杜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顾玮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顾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建侠审 判 员  张姗珍人民陪审员  邹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戚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