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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5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56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少帅,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焦龙,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4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雪晴审 判 员  何 强代理审判员  姬 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潘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