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4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邹城市碧桂园公司与石天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天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4754号原告:邹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峄山北路邹城碧桂园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被告石天朋,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原告邹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天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天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36元,由原告邹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苗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