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宾县国土资源局与黑龙江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宾县国土资源局,黑龙江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25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宾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宾县宾州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刘凤山,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黑龙江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宾州镇文化街。法定代表人田财,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10受理申请执行人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宾国土行处罚字16042564号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本案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宾国土行处罚字1604256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黑龙江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宾州镇五小学对过、路南侧占用土地26,256.00平方米建设通达家园,属于非法占地。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0日在宾县国土局执法局205室,向被执行人黑龙江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财之子田春雨送达了宾国土行处罚字160425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宾县国土资源局应按照法律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宾国土行处罚字16042564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方式送达。田春雨并非黑龙江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授权委托,被执行人将该处罚决定送达给田春雨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宾国土行处罚字16042564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高祥波审判员 邱希林审判员 叶富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