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刑更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吴光庆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光庆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919号罪犯吴光庆,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电白县,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深龙法知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光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吴光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光庆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6次;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记功;2017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8500元,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的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票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光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且有提供相关的困难证明,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光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杨 燕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