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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周学强诉郯城县李庄镇尚庄三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强,郯城县李庄镇尚庄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131号原告:周学强,男,197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雷,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郯城县李庄镇尚庄三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赵新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强诉被告郯城县李庄镇尚庄三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学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学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周学强负担。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雨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