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沂源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成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成宝,孟庆真,何传利,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沂源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与军民路路口。法定代表人:马兆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现安,山东多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申成宝,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孟庆真,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源县。被执行人:何传利,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被执行人: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健康路北侧4号。法定代表人:何传利,经理。本院在执行沂源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成宝、孟庆真、何传利、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裁定书确定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传利在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有股权217560.00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传利在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217560.00股。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永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