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吴绪花与胡苹、戚光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绪花,胡苹,戚光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3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吴绪花,女,196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胡苹,女,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戚光石,男,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吴绪花与被执行人胡苹、戚光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96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绪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0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胡苹、戚光石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已达成还款计划。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323民初96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继忠审 判 员 刘海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超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