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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吴绪花与胡苹、戚光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绪花,胡苹,戚光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3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吴绪花,女,196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胡苹,女,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戚光石,男,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吴绪花与被执行人胡苹、戚光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96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绪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0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胡苹、戚光石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已达成还款计划。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323民初96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继忠审 判 员  刘海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超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