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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司救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青执行决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浙0521司救执5号申请人:李青,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李青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青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称:申请人于2016年4月2日晚在德清县××街道顺××路居委会门口处被韦永发持刀砍伤,损伤程度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本院作出(2016)浙0521刑初3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韦永发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27648.26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因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而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查明,2016年4月2日3时许,韦永发因琐事与李青产生口角,后为泄愤于德清县××街道顺××路居委会门口处持刀将李青及上来劝架的袁孝银砍伤。经鉴定,李青的损伤程度构成���伤一级。本院经审理,判决韦永发一次性赔偿给李青经济损失人民币27648.26元。判决生效后,韦永发未履行支付义务,李青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执行案件(2016)浙0521执2673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韦永发正在服刑期,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另查明,申请人李青上有久病高堂须扶养,中年丧妻,下有二子需自行抚育,现因本案造成轻伤一级,家庭生活更趋拮据。上述事实,有(2016)浙0521刑初340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书、安徽省颍上县西三十铺镇洪单村委会及三十铺镇民政局联合出具的证明、执行决定书、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限期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李青遭遇刑事伤害受伤致轻伤一级,致害人无赔偿能力,申请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足额赔偿。目前申请人李青家庭贫困、经济拮据,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申请人李青人民币15000元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