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执裁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任玉霞与孙国生、柳海波、河北时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玉霞,孙国生,柳海波,河北时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任玉霞。被执行人孙国生。被执行人柳海波。被执行人河北时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景和,经理。本院在执行任玉霞与孙国生、柳海波、河北时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河北时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正在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孙国生、柳海波无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