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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兰波、王晶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波,王晶,兰政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兰波,男,1987年6月6日出生,瑶族,居民,现住广西南丹县。被执行人:王晶,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苗族,个体户,现住南丹县。被执行人:兰政兵,男,2004年8月13日出生,瑶族,学生,现住南丹县。法定代理人:王晶,系兰政兵的母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波与被执行人王晶、兰政兵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2日作出的(2016)桂12民终16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晶、兰政兵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兰波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兰波请求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766元,分割遗产(房地产)1/6份额的继承。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晶自动履行义务2226元,对分割遗产事宜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民终167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陆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