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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陈存友、薛国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存友,薛国凤,伍正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82号申请执行人:陈存友,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薛国凤,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伍正财,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陈存友申请执行薛国凤、伍正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9月8日制作的(2016)皖0111民初57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诉讼费7250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国凤、伍正财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11650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夏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