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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九江市天海商务酒店与周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市天海商务酒店,周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1185号原告九江市天海商务酒店,住所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690961254C。执行事务合伙人叶修金。被告周润龙,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市天海商务酒店与被告周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市天海商务酒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润龙的银行存款30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刘爱武提供其所有位于九江市浔阳区小校场58号10栋1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九房权证浔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市天海商务酒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润龙的银行存款30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时,对案外人刘爱武提供担保的位于九江市浔阳区小校场58号10栋101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子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