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青泉与刘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泉,刘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268号原告李青泉,男,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沭阳县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剑,男,1973年4月2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国,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泉诉被告刘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次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青泉承担。审判员 卢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