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4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史珂与上海盛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珂,上海盛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4623号原告:史珂。被告:上海盛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宁宁。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堃。原告史珂与被告上海盛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庭审时不遵守诉讼秩序,不听从法庭的统一指挥,致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庭审中听从法庭的统一指挥,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原告以自己的言行拒绝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无异于自动退庭,应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珂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史珂负担。审判员 顾晨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