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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曾桂英与鲁家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桂英,鲁家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933号原告:曾桂英,女,汉族,住汉川市。被告:鲁家宝,男,汉族,住汉川市。原告曾桂英与被告鲁家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曾桂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曾桂英负担。审判员  李泽华二○二○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玉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