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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督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四川汇巨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的支付令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汇巨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文彬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1024民督79号申请人:四川汇巨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柄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克俊,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文彬。申请人四川汇巨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四川汇巨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2012年12月31日,原威远森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劲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远分公司签订《荣威国际社区二期云岭商住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申请人对荣威国际·云岭商住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收费为1.20元/月/㎡;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金额的3‰/天交纳滞纳金。2015年4月30日,原威远森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汇巨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所有的座落于荣威国际·云岭商住小区3号楼502号住宅(建筑面积117.1㎡)的物业服务费应按1.20元/月/㎡计收。2016年1月1日,申请人与威远荣威·云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书》,约定物业服务费为1.20元/月/㎡,未按约缴纳物业服务费则每日按3‰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被申请人李文彬作为小区业主从2015年3月29日起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现要求被申请人李文彬给付申请人四川汇巨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3月29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338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文彬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四川汇巨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381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李文彬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  玉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邵四新(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