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3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振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振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刑初316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振洋(曾用名谢正洋),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耒阳市,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梁承雍,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振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振洋及其辩护人梁承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0月16日0时51分,被告人谢振洋驾驶粤R-×××××重型自卸货车从东莞市清溪镇清溪湖往浮岗方向行驶,并以车速67km/h途经敬东门诊路段红绿灯.此时机动车道信号灯为黄灯,与正通过人行横道(人行横道灯为红灯)的被害人何某(女,殁年15岁)发生碰撞,由此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及何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振洋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何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于2016年11月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谢振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何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报告,证人胡某1等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被告人谢振洋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谢振洋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振洋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被害人红绿灯路口闯红灯通行,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通过红绿灯路口并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振洋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经鉴定,被告人谢振洋案发时所驾驶的粤R-×××××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统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被害人何某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方为被害人家属垫付丧葬费人民币3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振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振洋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振洋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方有垫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相较于行人优势地位明显,对其注意义务要求应更高于行人,特别在通过红绿灯路口人行横道时更应当安全、文明驾驶、减速慢行,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在制动、灯光方面亦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本案被告人谢振洋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的车辆超速冲黄灯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在人行横道红灯亮时仍然通行,虽存在过错,但应负事故次要责任。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合理、合法,应予采纳,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谢振洋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谢振洋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根据被告人谢振洋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振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邝著云人民陪审员 彭梅林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伟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