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薛兴建、薛海龙、薛海荣与李国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兴建,薛海龙,薛海荣,李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691号申请执行人薛兴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薛海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薛海荣,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国亮,男,汉族。薛兴建、薛海龙、薛海荣与李国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陕0402刑初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二、李国亮于判决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薛兴建、薛海龙、薛海荣各项损失合计568281.48元。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02执16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 轶 材代理审判员 鱼跃代理审判员于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严 宝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