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1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恒与何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何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007号原告:王恒,男,1984年10月13日生,住前郭县。被告:何小强,男,1988年9月6日生,住前郭县。原告王恒与被告何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23600元,按照约定赔偿律师费3200元,合计26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其中载明:“出现纠纷,协商不成直接交松原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已对可能出现的纠纷作出了管辖约定。故原、被告双方争议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元,返还给原告王恒。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白宝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