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范桂红与张旭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桂红,张旭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334号原告:范桂红,女,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张旭国,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永昌县人。范桂红与张旭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范桂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桂红以张旭国下落不明,文书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桂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范桂红负担。审判员 藏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燕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