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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范桂红与张旭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桂红,张旭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334号原告:范桂红,女,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张旭国,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永昌县人。范桂红与张旭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范桂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桂红以张旭国下落不明,文书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桂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范桂红负担。审判员 藏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燕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