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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与河口区仙河镇东部农资建材经营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河口区仙河镇东部农资建材经营部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特15���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负责人:刘修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浚,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鹏,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口区仙河镇东部农资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经营者:李秀新,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委托代理人:韩军,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俊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口区仙河镇东部农资建材经营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提出申请称,一、涉案仲裁裁决存在错误。首先,申请人有关保险条款已在保监会备案并于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申请人的车辆保险条款形式上包括了所有可承保的机动车保险条款。被申请人利用申请人险种告知书中的漏洞,撕去了申请人提供的车辆保险条款中有关特种车辆的条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实际上在有关投保材料中已注明投保车辆为特种车辆,仲裁庭未联系案件整体,仅凭单独一份证据认定申请人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过于武断。其次,被申请人主张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进行赔付存在错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条已明确约定,保险条款涉及范围不包括特种车辆。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合同及法律依据。再次,建筑工程作为高风险行业,被申请人车辆在施工过程当中应当就安全生产尽到审慎的注意义���,申请人就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应当减轻提示说明义务。二、仲裁裁决侵犯了社会公众利益。申请人系全民所有制国有保险公司,如根据错误的裁定书向被申请人进行赔付,属于侵犯了公众利益的情况。且错误的仲裁裁决损害了我国司法公信力,也侵害了公众利益。综上,请求撤销(2015)济仲裁字第1480号裁决书。河口区仙河镇东部农资建材经营部答辩称,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并不存在裁决错误。首先,申请人未就购买险种的保险条款及免责事由向被申请人作出特别提示,未尽到《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对于免除保险责任条款应尽的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济南仲裁委认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裁决错误。其次,被申请人提交的保险单为申请人交由被申请人留存的保险单的整体���并不存在任何撕去或隐瞒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主要证据的行为。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已经提交了为事故车辆投保时申请人交付的全部材料,上述材料以背面后附保险条款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交付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单原件上并无黏贴或装订痕迹,而且页面底部并无页码标识,可以确定被申请人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谓的利用条款漏洞撕去保险条款中关于特种车辆的有关条款的行为。二、(2015)济仲裁字第1480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实体及程序上的错误,裁决结果不存在任何错误,申请人的依据错误仲裁裁决要求全民所有制国有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是对社会公众利益损害的主张,没有任何的事实及法律基础。综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的各项撤销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依法对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予以驳回。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10日,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济仲裁字第1480号裁决:(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向河口区仙河镇东部农资建材经营部支付保险赔偿金308747.02元;(二)本案仲裁费9631元(河口区仙河镇东部农资建材经营部已预交),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承担9358.21元,由河口区仙河镇东部农资建材经营部承担272.79元。上述(一)(二)项合并计算共计318105.23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河口区仙河镇东部农资建材经营部。本院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仲裁中,仲裁庭认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已向河口区仙河镇东部农资建��经营部交付保险条款的事实应予认定。但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交付的是哪种保险条款的问题,仲裁庭认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向河口区仙河镇东部农资建材经营部交付了保险条款,但不能证明交付的是《特种车保险条款》,也不能证明交付的是全套的保险条款。仲裁过程中,河口区仙河镇东部农资建材经营部在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时,发现一份加盖河口区仙河镇东部农资建材经营部印章的《商业车险险种告知书》,通过该证据可以证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证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将特种车辆投保条款及免责事项对河口区仙河镇东部农资建材经营部进行了说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不否认该《商业车险险种告知书》的存在,但拒绝提供。根据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没有将《特种车保险条款》交付河口区仙河镇东部农资建材经营部,该条款在本案中不发生法律效力。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是否交付《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的问题。仲裁庭注意到,《保险合同送达及如实告知回执单》虽载明河口区仙河镇东部农资建材经营部收到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交付的“其他保险合同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但并未明确说明是哪些书面协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回执单中所称书面协议包含《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或者该说明书中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仲裁庭认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提出的向河口区仙河镇东部农资建材经营部提交《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的事实,依法不予认定,该《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在本案中亦不应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称,河口区仙河镇东部农资建材经营部利用险种告知书中的漏洞,撕去了其提供的车辆保险条款中有关特种车辆的条款,影响仲裁庭的公正裁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此,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提出的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本案系保险事故发生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是否应向河口区仙河镇东部农资建材经营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适用法律,进而作出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2015)济仲裁字第1480号仲裁裁决书并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因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提出的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杨广银代理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石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