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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广兰与单华成、胡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兰,单华成,胡礼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427号申请执行人周广兰,女,1952年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执行人单华成,男,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执行人胡礼平,女,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周广兰与被执行人单华成、胡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苏0922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单华成名下的车辆被查封但未能扣押到位,两被执行人的房屋征收应得款被本院依法扣留等待提取,两被执行人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单华成、胡礼平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广兰暂未能提供被两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凡明天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