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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斌与桑永峰、泗县凯旋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500号申请保全人:王斌,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保全人:桑永峰,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和顺花园1室,身份证号码:342123196411205914被保全人:泗县凯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泗城镇北关泗县直属粮库东侧。法定代表人:桑永峰,该公司经理。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阜王路255号。负责人:吕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王斌与被保全人桑永峰、泗县凯旋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王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桑永峰、泗县凯旋置业有限公司7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桑永峰、泗县凯旋置业有限公司7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跃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