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方颢与浠水县清泉镇白果树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颢,浠水县清泉镇白果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942号原告方颢,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现住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海权,清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浠水县清泉镇白果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易静原告方颢与被告浠水县清泉镇白果树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方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颢撤诉。审判员 :熊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