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邓斌、李海英与被绵阳豪盛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634号申请人:邓斌,男,汉族。申请人:李海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进,四川智禾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丹,四川智禾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绵阳豪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兴业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明荣,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米惠,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邓斌、李海英与被申请人绵阳豪盛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邓斌、李海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827万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袁蜀东以位于广汉市东西大街西一段xx号冻兔厂x幢x-x-x号建筑面积为59.86㎡的住宅用房【房产证号:房权证广权字第x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广国用(xxxx变)第xxxx-x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斌、李海英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绵阳豪盛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827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份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袁蜀东所有的位于广汉市东西大街西一段xx号冻兔厂x幢x-x-x号建筑面积为xx.xx㎡的住宅用房【房产证号:房权证广权字第x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广国用(xxxx变)第xxxx-x号】。案件申请费528元,由申请人邓斌、李海英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谭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