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郑天才、汪继敏与被告郑添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天才,汪继敏,郑添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002号申请人:郑天才。申请人:汪继敏。以上二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福,四川迪泰事务所律师。以上二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虹阳,四川迪泰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添兰。申请人郑天才、汪继敏与被申请人郑添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天才、汪继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郑添兰名下房屋及车位在50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保全。申请人汪继敏提供其名下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天才、汪继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郑添兰名下房屋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郑添兰名下号车位予以查封;上述保全财产保全限额为50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对申请人汪继敏名下房屋予以查封。上述担保财产保全限额为50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