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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曾宪荣、钟海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宪荣,钟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803号申请执行人:曾宪荣,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钟海山,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曾宪荣与钟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钟海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宋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扬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