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曾宪荣、钟海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宪荣,钟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803号申请执行人:曾宪荣,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钟海山,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曾宪荣与钟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钟海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宋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扬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