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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廖文方与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文方,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134号原告:廖文方,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明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626671192。法定代表人:刘桂宾,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廖文方诉被告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廖文方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文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文方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计505元,由原告廖文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永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