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刑初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响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响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第27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响,男,1990年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响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5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李响在宿迁市宿城区楚街南门,使用中国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时,发现自动取款机内被害人吴某遗留的银行卡,遂取走该银行卡账户内人民币75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响于2016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响已退赔被害人吴某全部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银行通知短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条、监控视频、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及相关人员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响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响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响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响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彭 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莫一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