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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应业龙、王才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业龙,王才林,陈利萍,王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3060号申请执行人:应业龙,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委托代理人:蔡文宗,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建刚,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才林,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陈利萍,女,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王俊杰,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应业龙与被执行人王才林、陈利萍、王俊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4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执行款323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228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34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才林、陈利萍在宁海县新时代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并已扣划737280元,本案依法纳入执行款分配,申请执行人已分得执行款447274.50元。3.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执行款737280元,经依法分配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447274.5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春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陈朝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武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