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文彬与张川陈行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彬,张川,陈行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144号原告:陈文彬,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张川,男,199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陈行勇,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文彬与被告张川、陈行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陈文彬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彬在诉讼过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文彬负担。审判员 杨廉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