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恒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恒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南路4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403551677085G。法定代表人梁荣固,局长。委托代理人叶大广,珠海市斗门区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珠海恒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注册号440403XXX71。法定代表人雷能敏。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珠斗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1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标的为:罚款5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元,合计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的经济罚款。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珠海市农业银行斗门支行(收款单位:珠海市斗门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账号:44×××64,罚没项目及代码:060201)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4日依法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缴罚款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珠海市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珠斗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1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洪龙审 判 员 何颖坚人民陪审员 李倩碧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悦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