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付景宇、陶文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付景宇,陶文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749号原告:呼伦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109队7号楼下。法定代表人:车忠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楣,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景宇,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陶文水,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呼伦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景宇、陶文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呼伦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