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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执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曾少云与张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少云,张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保80号申请执行人:曾少云,女,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张海英,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少云与被执行人张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曾少云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海英名下的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执行人曾少云在XXXXXXXXXXXX的存款1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灵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志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