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袁欲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袁欲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1719号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锦坪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6136-X。法定代表人:康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胜,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袁欲书,女,汉族,1978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欲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