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终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于超群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超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539号原公诉机关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超群,男。2007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超群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浙1082刑初2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超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于超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超群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超群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超群撤回上诉。临海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2刑初2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康华审 判 员 张妙君审 判 员 黎利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严亚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