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八岔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同江市国土资源局、李向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八岔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同江市国土资源局,李向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1民初403号原告:黑龙江八岔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78194276-1。地址同江市环保大厦。主要负责人:马晓鹏,男,职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元海,男,黑龙江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庭审,提供证据,签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王胜元,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庭审,提供证据,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同江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同江市内。法定代表人:王绍刚,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曹磊,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出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第三人:李向举,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郝忠辉,男,黑龙江郝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收取法律文书和调解书。黑龙江八岔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同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租赁合同》(合同号八岔新强-002)无效;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与第三人于2011年11月18日签订的《同江市国土资源局租赁合同》(合同号八岔新强-002),将位于红灯岛的170亩地租赁给第三人耕种。根据国办发(2003)54号批复文件,新建八岔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该170亩土地位于八岔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原告对八岔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界限内土地有法定的管理权。被告将保护区内土地租赁给第三人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原告为国家利益免受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原告主张对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同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租赁合同》涉及保护区内的170亩土地具有管理权超出了职责范围。根据《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的规定,原告无权主张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管理权。综上所述,黑龙江八岔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黑龙江八岔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