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罗金斌与杜飞风、曹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斌,杜飞风,曹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822号原告:罗金斌,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昌县。被告:杜飞风,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昌县。被告:曹新华,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金斌与被告杜飞风、曹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金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金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金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金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世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