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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行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江西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江市人民政府,张贤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行终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少华,江西一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八里湖大道166号。法定代表人徐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友祥,该局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八里湖大道166号。法定代表人林彬杨,市长。委托代理人周文利,九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修达,九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干部。原审第三人张贤国,男,汉族,1957年1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正根,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西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6)赣0403行初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当事人经过协商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江西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商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鹏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