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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欢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欢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63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欢欢,男,1992年11月15日生,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人李欢欢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欢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欢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2016年1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欢欢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某超市行驶至某村某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欢欢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5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李欢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欢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欢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欢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照片、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信息、证人沈某、王某、朱某的证言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被告人李欢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欢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欢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丽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