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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永刚、张国俊申请执行陈继芳、门克借款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刚,张国俊,陈继芳,门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恢120号申请人张永刚,男,1959年12月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申请人张国俊,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海市。被执行人陈继芳,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门克,男,1972年1月5日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在执行张永刚、张国俊申请执行陈继芳、门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尚有604710元未履行。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嘎 日 迪 来源:百度搜索“”